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包头市供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1-07-20 00:00:00 作者:包头热力
市人大法工委:
水、电等民生行业在国家一级的立法中均有对相关基础设施投入的描述,部分省、市的供热条例中也有相关供热基础建设投资的规定,建议在《包头市供热条例(修改草案)》中明确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可以借鉴山东省潍坊市供热条例的写法,具体内容如下:
潍坊市供热条例
(2020年12月8日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十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包括供热管道、换热系统和用热计量装置),由供热企业负责投资建设、维护和管理。供热设施的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调配合供热设施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保证配套设施内具备通讯联网、水电单独立户条件。
供热设施的建设资金,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规定缴纳,专项用于供热设施的投资建设。
理由:目前我市集中供热城市主干线、一级网及热力站的建设投资主要来源于用户向供热企业缴纳的管网建设费(50元/平方米)。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下发后,从今年3月1日起,包头市严禁供热企业收取管网建设费,相应的供热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没有了来源。为保证城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确保用户的供热质量,需要对该资金的来源以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此类费用在供水、供电法规及其他城市的供热条例中均有相应的表述。例如:《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筑新增供热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第十六条: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由市、县价格监督部门、财政部门会同供热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价格监督部门、省财政部门批准。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综上,建议人大法工委在本次供热条例修改中对本建议予以考虑,以保证我市供热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进行。
包头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