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供热!《包头市供热条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2-01-20 09:39:05 作者:包头热力
近日,《包头市供热条例》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修订,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有哪些变化呢?
包头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供热单位按照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退还热费的,应当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按照房屋建筑面积计收热费总额百分之十五的基本热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敷设管线、装设路灯杆;
(四)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开挖沟渠、挖坑取土、种植树木、进行打桩、顶进作业;
(五)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堆放垃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六)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倾倒腐蚀性物品,排放污水、废水;
(七)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从事爆破作业;
(八)其他可能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连接或者隔断供热管网和其他供热设施;
(二)擅自并网增容或者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和运行方式;
(三)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装设路灯杆、种植树木。
供热单位未在试压七十二小时前通知热用户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采暖期未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联产机组对外供热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热用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转让或者出租供热经营许可证;
(二)擅自变卖、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三)超出许可的供热区域经营。